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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准则规定: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准则解释第5号第一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据此理解在企业合并中单体报表中没有确认为无形资产而在合并层次确认为无形资产(单体报表中该项目已进入开发阶段,但因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中的某一条件),在合并层面是不是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方法为(合并层面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单体报表层面该无形资产未来将要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加资本化支出*150%)*单体报表企业使用税率,正数表示递延所得税负债,负数的绝对值表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预计研发该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都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条件)
请问可以这么理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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