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现有如下情况:A公司(需编制合并报表)分两次向同一自然人甲收购B公司股权(此两次交易是一揽子计划)。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次支付100万,收购B公司25%股权;第二次支付9000万,收购B公司55%股份。
现拟处理如下:
(1)A公司单体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00(用成本法核算)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0借:长期股权投资 90,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00.00(2) A公司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投资收益的计算=9000万/55%*25%-100万=3990万借:长期股权投资 39,900,000.00 贷:投资收益 39,900,000.00现在问题是:这3990万的投资收益是否合理?因为两次购买的对象是同一自然人甲,如上述情况所述,那么做出金额巨大的投资收益;但是如果有另一种极端情况,第一次支付9000万,收购B公司25%股权;第二次支付100万,收购B公司55%股份,那么做出金额巨大的营业外支出8954万。这样在收购金额总额9100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会计处理的差异很大。请教各位,这样的处理是否合理,是否一定要按照准则要求调整这个块投资收益,在什么情况下可不用调整这块投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