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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老师:“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假如a购买了b公司,构成反向购买【a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在现实中,a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对a公司与b公司享有净资产所有权,所以无论会计上是站在a公司角度还是b公司角度编制合并报表,在a公司或b公司层面不会构成少数股权。而b公司的未参与该交易的股东在现实中只对b公司交易前的净资产有所有权,所以列为少数股东权益??这个反向购买计算是不是关键在于无论谁合并,对于某一方的股东【参与该次交易】来讲,最终归属他们的净资产是相同的??
“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
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这个“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如何理解啊,准则讲解例题“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500万股(600÷54.55%-600)”不明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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