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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咨询一个出资设立的行业协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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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6 07: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家公司出资成立一家社团组织,属于行业协会,单位名称称为******协会,向民政局申请设立的。
公司有验资报告,是唯一出资方,该公司属于理事长单位。
该协会不是用企业会计制度,而是采用社团单位报表。
这种出资设立的协会能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呢?如果纳入都不知如何调整报表。
还是可以只作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呢?
是不是还要充分考虑其他事项再做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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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6 12: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家公司出资成立一家社团组织,属于行业协会,单位名称称为******协会,向民政局申请设立的。
公司有验资报告,是唯一出资方,该公司属于理事长单位。
该协会不是用企业会计制度,而是采用社团单位报表。
这种出资设立的协会能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呢?如果纳入都不知如何调整报表。
还是可以只作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呢?
是不是还要充分考虑其他事项再做判断呢?
能否帮助呢?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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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6 12: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非营利组织出资的核算问题,你可以参考《计学撮要2013》中的:问题3-1-28(投资民间非营利性机构该如何核算)、问题3-1-29(设立基金会的相关会计处理和关联方认定)、问题3-1-30(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投资是否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等。
对于能否纳入合并报表的问题,我理解在目前合并报表准则尚未修改前,非营利组织纳入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可能还是存在障碍的。将来新的合并报表准则实施后,由于“可变回报”形式的多样化,非营利组织也可能基于控制权的存在而被纳入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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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6 13: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非营利组织出资的核算问题,你可以参考《计学撮要2013》中的:问题3-1-28(投资民间非营利性机构该如 ...

老师,我手头没有2013年度的《计学摄要2013》,能否您告诉我一下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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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6 14: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意思是这种投资协会的,如果没有控制权,可以放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采用成本法核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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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6 15: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我手头没有2013年度的《计学摄要2013》,能否您告诉我一下内容呢?

问题3-1-28(投资民间非营利性机构该如何核算)
问题:
出资举办民间非营利性机构,举办者对于投入民间非营利性机构的开办资金该如何核算?
背景:
A公司开发产品生命医药孵化园项目,已出售部分,为引入更多的医药公司,A公司拟投资10万元与其他公司一起成立医药协会(系民间非营利性机构),其运营经费来源于各会员公司交纳的会费。
解答:
一般理解,该社团组织应属于民间非营利机构,其结余不得分配给举办者,将来清算时的剩余财产也不能分配给举办者,而应当继续按照其设立时的宗旨和原定用途使用。因此,举办人一般不能从其所举办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取经济利益。据此,应当将该项出资额在投出时予以费用化处理。

问题3-1-29(设立基金会的相关会计处理和关联方认定)
问题:
企业向其所建立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投入和后续捐赠基金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基金会是否视作该企业的关联方?
背景:
A公司准备成立一个非公募的基金会,其资金将全部来源于A公司。A公司支付给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可以认定为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在A公司IPO报告期内,如果A公司继续对基金会支付捐赠基金,是否会被视为关联交易,在申报报告中需要进行披露?
解答:
1、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基金会是一个非盈利性(公益性)法人组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一经到达基金会账户,即为该非盈利性组织所有,与原始基金缴入方无任何关系,原始基金缴入方对缴入款项既无所有权、又无使用权、收益权等。
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如果该基金会完全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A公司支付的原始资金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会计上对“资产”的定义,而是属于捐赠支出,应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但该项捐赠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应看该基金会是否由当地民政、税务部门确认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后续A公司及其子公司对该基金会投入的资金,应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2、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判断该基金会会是否属于A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为前提的。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会计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定义都强调了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中获取与其影响力相关的可变回报的权力。如前所述,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出资人或者举办人不能从其运营结余中取得回报,因而A公司及其子公司也就不会对该基金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也就很可能不会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关联方关系。但是,基于提高信息披露有用性的考虑,A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应当在附注的“其他重大事项”部分中完整披露报告期内与该基金会发生的捐赠和其他交易情况,包括向其投入的公益性资金、向其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情况等。

问题3-1-30(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投资是否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问题:
如果被投资单位(民办学校)的章程中规定“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则出资者对这些投资是否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这些投资是否需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解答:
目前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对“投资”这一概念无专门定义。参照2001年版《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对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投资,不能从所投资的学校分回股利,但仍可以通过向其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或者将其权益转让而获取转让收益等方式取得经济利益。事实上,企业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其目的也在于此。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就否认该项出资具有资产的属性。
由于不能从被投资的学校分回股利,这一点与一般的对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同,因此不建议将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的投资列报为“长期股权投资”,建议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并按“成本-减值准备”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期末,需对通过该出资可获取的管理费、转让收益等经济利益进行合理、谨慎的估计,以确定该项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并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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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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