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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通过增资丧失控制权下的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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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03: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版主,请教:母公司下一全资子公司,现引过一合营单位通过溢价的方式增资进来,则子公司产生资本公积。双方各占50%比例,那母公司由成本 法转为权益法了,是否在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中抣需要做: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的分录。还需要哪些账务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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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09: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请教:母公司下一全资子公司,现引过一合营单位通过溢价的方式增资进来,则子公司产生资本公积。双方各占50%比例,那母公司由成本 法转为权益法了,是否在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中抣需要做: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的分录。还需要哪些账务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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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09: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子公司还需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
     贷:投资收益  10
         年初未分配利润  20
         资本公积  50
(假设子公司实收 100,年初未分配 40,本年盈利20,增资200,100入资本公积)

合并报表
貌似不用抵消了?50万资本公积如何处理?楼下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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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10: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借用楼上例子。不考虑股权重估情况下,是否合并报表确认损益为=增资后原母公司享有净资产-增资前原母公司享有净资产=360×50%-160=20万。也可以这样考虑,享有的增加的权益-视同处置的净资产=200×50%-160×50%=20万。所以合并报表需要在权益法追溯下补充一笔分录,借:投资收益 4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20【与权益法追溯加起来与年初保持一致】 利润表项目 20  。冲回资本公积:借:资本公积 50  贷:投资收益 50 剩余50%股权公允价值为200×50%=100万,所以需要调增股权价值: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80+50)=-30万  ,贷:投资收益 -30万。没具体操作过,还是等版主主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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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10: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是出售部分股权至失去控制.
分为2部,先出售部股权,剩余的权益在购买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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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10: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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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的意思是在合并报表,增资后享有的权益份额为360×50%=180,与投资成本100的差异计入投资收益吗?

这里有点不明白?增资后的资本公积为100(实收200,资本公积100,未分配利润60),这里的100的资本公积视同先处置股权再增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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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10: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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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其他股东的增资款,该子公司是计入资本公积的,但该其他股东并非母公司或其合并集团的权益持有者,所以原母公司对其计算处置损益和权益法调整时,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调整损益。
另外合并报表层面计算处置损益时,所减去的不是投资成本,而是原先处置前所持股权在子公司的净资产中对应享有的份额,即原先合并报表层面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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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10: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个别报表权益法也不调整资本公积,是因为追溯调整权益法,把这看做集团享有的权益法下的权益与外部股东的交易(假设当时股权比例为百分之80,追溯的时候,只是按照股东的地位考虑,在权益法下,另外的股东都属于集团外部的)???此外,需要按照处置对价重估股权公允价值吗。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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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10: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如果是少数股东增资达到控制,那少数股东增资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原母公司单体报表在权益法核算时是否需要确认归属于其剩余持股比例部分的资本公积,该资本公积在合并报表中是否应该保留。
个人认为:原母公司在其单体报表中按照权益法核算时应该确认相应部分的资本公积,合并层面该资本公积属于权益交易,故合并层面应予以保留。
不知是否正确,请版主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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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11: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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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其他股东单方面增资导致丧失控制权时,个别报表层面的权益法核算如何追溯的问题,准则讲解并无规定;而由于该问题是中国准则下的特有问题,IFRS下并无此问题,因此也没有其他成熟经验可供参考。不过我理解,在个别报表层面,由于仅就剩余股权比例追溯调整权益法,因此就本企业在其他股东增资额中导致增加享有的权益份额(=其他股东增资额*本公司的剩余持股比例)作为“其他权益变动”调整个别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也并非不可接受。
但是,在合并报表层面,准则的处理规定及其所遵循的原理相对还是比较清晰的。由于其他股东的增资与母公司丧失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整体上构成一项丧失控制权的交易。由于该新股东并非合并集团的权益持有者,因此其向原子公司增资的行为,在丧失控制权和增资的交易中,对本合并集团而言,并非权益性交易,所以不会导致本合并集团调整资本公积。
“按照处置对价重估股权公允价值”仅在合并报表层面需要,个别报表层面无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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